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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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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夏天,被告人余xx伙同陈xx、吴xx、金x、蒋xx(均另案处理)在龙游县十里铺村城南路口加油站后方的竹林内,使用洋锹、锄头等工具盗掘一处古墓葬。该墓为东汉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案发后,被告人余土宏被传唤归案。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观点

被告人余xx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余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盗掘古墓葬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