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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 | 因淤泥遗撒路面致骑车摔伤,谁担责?

在公路上不慎遗撒妨碍交通的物品,并非是毫不关己的,要行动起来,排除因自身行为产生妨害的可能性,切勿心存侥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案件回放

去年,潘某驾驶电动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随后立即送医,经诊断为左膝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积液、多发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潘某构成十级伤残。潘某将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等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使淤泥遗撒到路面,后进行洒水清理也未清理干净,导致路面泥泞,造成潘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街道办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过程中路面依然泥泞,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街道办对其遗撒行为未尽到安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某公司、某街道办及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承包了**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某标段,工地位于**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通过**路运送。从某公司工地驶出的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某公司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造成路面泥泞。该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根据区内机构职责设置,某街道办具有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职责。

京尹律师提醒

在公路上不慎遗撒妨碍交通的物品,并非是毫不关己的,要行动起来,排除因自身行为产生妨害的可能性,切勿心存侥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