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张甲、徐甲为徐乙的合法继承人。刘甲为肇事司机,系刘乙之子, 刘乙系实际车主。涉案车辆鲁HS××78号重型自卸车挂靠在梁山信义配货公司名下,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投保交强 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偿原告11万元。 2017年6月23日,太平洋财保包头支公司签发一机动车商业保险 单。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车牌号为鲁BS××78,投保时保险单载 明的车牌号与实际车牌号不一致。 2018年1月4日,刘甲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车行驶至莱芜市钢城区颜 庄镇牛马庄村某路段时,车辆侧滑,将前方顺行的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冲出路面后将其撞在路东侧的墙上,造成徐乙当场死亡,两车及公路设施、民房受损。经交通警察认定,刘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观点】
虽然投保车辆车牌号与肇事车辆号牌不同,但车架号、发动机号相同,足以认定肇事车辆即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机动车车辆。车辆车牌号只是公 安机关用于方便车辆行政管理登记的号码,车辆是否投保应以车架号、 发动机号为准,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责任。

当保险合同因书写内容有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纠纷时,就需要使用合同的解释、意思表示错误等民法原理以及综合案件事实来予以认定。 解释合同首先应判断当事人的目的。考虑缔约目的是指要考虑当事人双 方而非一方缔约时的目的。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希望 通过合同来减少将来发生的风险。该案中投保车辆车牌号与肇事车辆车 牌号不一致说明合同订立时出现差错,该错误并不影响被保险车辆的认 定。且保险公司具有严格审查被保险车辆信息的义务,疏于审查导致车 牌号不一致的责任主要在于保险人。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太平洋财保包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甲、 徐甲各项损失798347元。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