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8年5月20日,赵某付与王某申签订《建房协议》。合同签订 后,赵某付对王某申的房屋进行施工。2018年7月17日,赵某付联系付某民雇其到王某申家盖房子。2018年7月18日凌晨五点多,付某民到赵某付所建房屋施工工地,未经工作安排,擅自上到二楼,因二楼预制板断裂,付某民从二楼坠落摔伤,当即被送往兰考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付某民于2018年9月1日出院,在兰考第一医院住院45天,花费医疗费 70679.97元,因输血花费1934元。2018年9月3日,在兰考恒生医药连锁公司购买人血白蛋白,花费385元。赵某付为付某民垫付医疗费27000元 及输血费1934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付某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付、王某申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共计99794.3元。
【法院判决】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付某民医疗费等各项 费用35225.52元; 二、被告王某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付某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保护,公民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付某民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在赵某付所承包工地做工,与赵某付形成雇佣关系。赵某付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三层建筑施工工程,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致付某民在施工工地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70%的责任;房主王某申将自建三层楼房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个人进行施工,对付某民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与赵某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付某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工首日凌晨,在不熟悉工作 环境、不明确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擅自行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损害发生,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 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