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征拆维权|未取得许可证修建房屋被实施强制拆除,合法吗?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等,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执法文书后未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房屋

案件回放

林某在自己土地上修建了11栋木瓦结构房屋及厕所、水池等附属设施。在修建期间,没有任何部门前来告知或阻止不准修建。修建后,xx县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丈量。在未对该房屋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予以赔偿的情形下,于2020年8月份强制拆除林某房屋及附属设施。xx县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林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某位于xx县木瓦结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林某修建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证件。xx县自然资源局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并向林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等,林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拆除的情形下,xx县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后经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拆除林某房屋的依据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相应文书,而文书并未依法向林某送达,故xx县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因xx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某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确认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拆除林某房屋的依据原xx县城乡规划局(现xx县自然资源局)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等,但上述执法文书未依法向林某送达,故xx县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等,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执法文书后未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房屋。征拆维权 | 未取得许可证修建房屋被实施强制拆除,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