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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跳楼自杀,哪些情况下学校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则不用担责?

相关案例

周某系南京某某初级中学初三五班学生,陈某某系其班主任。2016 年11月28日早晨,周某携带手机到学校,陈某某对其批评教育后通知其父母到校处理,并让其站着听课。随后,周某父亲赶来,陈某某将周某 带至四楼办公室继续批评教育,周某从办公室窗户跳出坠落至一楼,随后被送至南京市某人民医院救治。2017年5月26日,周某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脊髓损伤、骶骨椎骨折、骨盆骨折等。2017年6月26日,周某 进入南京市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于2017年7月14日出院。

事发后,南京某某初级中学向周某支付20000元。周某先后支付医疗费12597.74 元,尚欠医疗费101728.5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申请鉴定,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

1.被鉴定人周某脊柱伴脊髓损伤后留有重度排尿障碍、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构成五级残疾;

2.其所需护理、营养 期限分别给予270日、210日,其中第一次住院期间给予2人护理(含护工),剩余期间给予1人护理;

3.其在护理期限结束后需要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4.其后续第1腰椎骨折手术内固定物的治疗费10000元。周某垫付鉴定费3540元。周某父亲在事发前曾打过周某,且周某曾有欲跳楼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某以“罚站”方式对周某批评教育, 随后周某跳楼自杀,陈某某的体罚行为与周某的自杀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南京某某初级中学的教育、管理行为与周某的自杀行为有一定关联性,学校不能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免除责任。陈某某对周某采用“罚站”的方式进行教育,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周某的自尊心,是周某自杀的原因之一,故陈某某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陈某某应当承担40%的责任。

故判决如下:南京某某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289712.12元;

二、南京某某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精神抚慰金12000元。

学生跳楼自杀,哪些情况下学校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则不用担责?

律师观点

“罚站”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有一定损害,在众多同学面前被“罚站”,也会让其产生一种“示 众”的羞耻感,因此,“罚站”会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不能因为“罚站”曾经普遍存在而否认其体罚的性质,甚至否定其危害性。周某违规携带手机,陈某某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该进行“罚 站”,在周某出现抵抗情绪时,更应该耐心安抚和教育,故南京某某初 级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周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满十四周岁,是初三学生, 其年龄及所受的教育应当对自己从四楼跳楼行为的后果预知,但仍然实施该行为,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周某的父亲在事发前曾对其进行打骂,得知其有跳楼念头后,既没有及时制止、说服和劝解, 也没有告知学校,事发后仍对周某进行踢打,周某父亲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也是周某自杀的重要原因。陈某某对周某采用“罚站”的方式进行教育,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周某的自尊心,是周某自杀的原因之一,故陈某某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陈某某应当承担40%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某系南京某某初级中学的教师,其 因执行教育教学任务造成周某损害,应当由南京某某初级中学承担责任。

学生跳楼自杀,哪些情况下学校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则不用担责

学生跳楼自杀,哪些情况下学校可以免责

学生自杀、自伤的,教育机构能否因此免责。一般情况下, 学生自杀、自伤后,学校没有加重伤害后果,尽到了应当的救助义务, 应当免责。适用该规定的前提应当是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 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完全无关,如果两者存在一定关联性,则不一定免责。本案中,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与学生的自杀行为有一定关联 性,故不能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免除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认定

学生自杀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往往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如自身性格、家庭、学校、第三人等。学生应具备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危险认知、 心理承受及问题处置等能力,同样是自杀,年龄较大的学生比年龄较小 的学生应当对自杀的后果承担更大的责任。好的家庭充满温馨、宁静、舒适和随意,孩子和父母可以坦诚相待,深入交流,学生一般不会轻易 自杀。因此,学生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影响其自杀的重要因素。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查明自杀发生前是否存在家庭矛盾等情况。 学校是学生家庭之外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是一 个漫长的过程,学校对学生的行为也有很大的影响,应注意审查自杀发生前是否存在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矛盾,这些矛盾与学生自杀是否 存在关联性,还要审查该学生在校期间长期的举止行为习惯和人际关 系等。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学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的原因力大小,以此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