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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消费凭证,可以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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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原告驾驶车牌照为云A×××××的奥迪轿车至被告经营的云南中发石化加油站加了95号汽油。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将该车辆送至云南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出具《诊断分析》,载 明“根据电脑检测结果,查看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火花塞表面有不明白色物质。据此判断白色物质与发动机工作时的燃烧相关,建议用户更换三元催化器、火花塞、氧传感器、喷油嘴和清洗油箱后试车正常”。原告因此支付车辆维修费28743元。2017年11月23日原告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日到被告处提取2桶(2L/桶)95号车用汽油样品送至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17年12月7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 具《检验报告》,认定所检样品不合格。2017年11月2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签署意见称:“待检验结果出 来后,会给几位客户满意答复。”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表 的处理结果一栏写明:“经现场调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2017年12月 4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上签字确 认“待加油站正常经营后,属我站油质问题,我站负责油路修理赔偿”。 2017年12月7日,原告为调取其于2017年11月3日到被告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的监控录像而与被告发生争议,后其报警。在《接处警登记表》中, 处警情况一栏载明:“民警告知报警人,调看录像一事到质监局反映。 报警人表示同意。”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2773元 (汽油费430元+车辆维修费28743元+车辆维修期间承租替代车辆支出的 租金13600元)。

没有消费凭证,可以申请赔偿吗?

法院判决

云南xx石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田某加油费430元,并赔偿田某车辆修理费28743元; 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上诉人田某虽未能提供加油凭证,但根据其提交的《消费 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可以证实在同一时段有多名消费者(含上诉人)针对油品问题投诉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消费者协会与上诉人协商处理时亦未对上诉人的消费者身份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明确其经营的加 油站的监控录像有效保存期限是90天,但在上诉人于2017年12月7日主 张调取监控录像后仍未及时保存并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视为被上诉人持有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上诉人主张的其于2017年11月 3日到被上诉人经营的云南中发石化加油站加油的事实成立。其次,根 据上诉人提交的车辆维修《诊断分析》,可以确认上诉人车辆受损部位与汽油的质量高度关联。另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 验报告》可证实: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上诉人处提取并送检的95号汽油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结合同一时段有多名消费者(含上诉 人)针对油品问题投诉被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 准,认定上诉人车辆受损与被上诉人向其出售的不合格油品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再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因车辆受损支出维修费 28743元;关于加油费,虽然上诉人未能提供加油凭证,但结合上诉人 的车辆型号,可认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返还加油费430元,并赔偿车 辆维修费28743元。最后,上诉人主张的租车费13600元,并非因车辆受损必然造成的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对于受害方来说,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必须同时充分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 害事实已经发生,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才能获得赔偿。实践中,由于造成损害的因素往往具有多样性,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味地要求消费者证明损害事实和产品 缺陷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依据社会一般见解,因被告出售的汽油有缺陷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是存在很大可能性的,由此二审法院最终确认原 告的车辆受损与被告出售的汽油油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充分考虑到了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举证能力的局限性,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