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8年4月18日,冯某将自己的一辆路虎牌小客车停放于由朝阳停车公司经营的收费停车场,并缴纳100元停车费。冯某称下午三点开车 时,发现车辆前保险杠和前雷达被砸坏,遂报警,朝阳停车公司人员到场,但不予解决。诉讼中,经冯某申请,法院向派出所调取了涉案停车场监控视频,显示车辆前侧确有受损,受损车辆所在停车位前方系德邦物流公司的货车,存在卸货情形,停车管理员确认了受损车辆停车时的车况,并称其发现德邦物流公司的货车停放在受损车辆前方时,曾致电冯某挪车,但冯某对此不予认可。 冯某另称,其曾在附近烟酒店查看该处保存的监控视频,发现受损车辆前的车辆有货物倾斜,但由于受到遮挡,未能看到货物是否砸在受损车辆上。另外,朝阳停车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香河园街道办事处签订有《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约定朝阳停车公 司依法对涉案停车场实施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为停车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停车服务。冯某认为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且停车场违规让大货车卸货,故要求停车场赔偿修车费14000元、耽误用车的补偿费4000元、车辆折旧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朝阳停车公司认为冯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在其处受损 及损坏程度的事实,而且朝阳停车公司提供的是占道停车服务,不是保管服务,双方之间仅为路侧临时停车收费关系,根据发改委审批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涉案停车位收费标准仅为每小时10元,相对低廉的收费根本无法做到专人专车看守,停车场经营人不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否 则有违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朝阳停车公司虽然称其提供的仅是路侧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所收费用比较低, 不应负过高的注意义务,但涉案停车场所并非密闭空间,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朝阳停车公司应尽到基本的安全隐患提示义务,应当在第 三人侵权时能够提供证据指向具体侵权人,因朝阳停车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故朝阳停车公司应当就冯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故判决朝阳停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冯某3000元; 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路侧停车费性质上应为占道使用费,不应认定具有保管性质。路侧道路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政府为了方便车主停车、维护良好的社会生 活秩序,将一部分道路两侧开辟为停车场,并收取部分费用,该类收费 系因占用道路公共资源而支出的费用,性质上应为占道使用费。而且, 该类收费的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批准审定,经营企业没有自主定价权,收费的标准相对较低,与车辆价值无关,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本质特 征,如果认定停车场承担保管人应尽的保管义务显然有违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
2、路侧收费停车场应承担一定的提示、维护秩序的安全保障义务。
路侧收费停车场应承担一定的提示、维护秩序的 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本案中,涉案停车场存在大货车卸货的情形,对停车场的安全秩序有较大影响,停车场管理者更应尽到基本的安全隐患提示义务,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停车场安全秩序,否则应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