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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民法典》部分法条解读

一、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救不救”、“扶不扶”的问题,给见义勇为者,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的人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但也有些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了被告,一时间“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等引起了大众热议,人们对是否要见义勇为也产生了种种担忧和顾虑。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是鼓励好人在阳光之下,愿意并且勇敢地去做好事,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的英雄送上了“护身符”。

《民法典》部分法条解读

二、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现在通过《民法典》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百姓生活,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因其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使其具备了现实财产的共同本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民法典》对互联网热点前沿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和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为互联网时代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三、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法人地位,对它门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门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制定以前,法律只在继承事项上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规定。而《民法典》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扩大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此处“遗产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还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予胎儿。以上这几种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条文中用了一个“等”字,因此原则上也包括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

主要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