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7年9月19日,刘某所有的闽C×××69号小型轿车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大地保险公司于当日出具保险单(抄件)一份,载明:被保险人刘某,被保险机动车为闽C×××69号小型轿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9月19日24时止。2018年2月3日1时许,刘某酒后驾驶闽C×××69号小型轿车沿304县道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往双阳街道行驶至河市镇浮桥村路段时碰撞行人罗某,致使罗某被刘某驾驶的闽C×××69号小型轿车沿路拖行至双阳街道金狮路,造成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停车报警,而是驾车驶离现场。当日5时许,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刘某到案接受调查,但其未及时到案,而是采取饮水及拖延到案的方式逃避交警部门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调查。当日15时许,刘某自行到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江大队接受调查。2018年2月8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江大队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同年5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死者罗某的家属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6月11 日,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与罗某的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罗某家属全部经济损失77万元(已支付完毕),罗某的家属谅解刘某的犯罪行为,并请求对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次日,该院作出(2018)闽050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刘某则要求大地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1万元。
【法院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下判决:
大地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

【律师观点】
对受害人而言,无论侵权人是醉酒驾驶或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但在醉酒驾驶情形中,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该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款最终应由侵权人实际承担,从该角度讲,对被保险人和侵权人而言,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享有交强险免赔权。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倘若是被保险人先向事故第三者赔偿的,则其无权就已支付款项向保险 人索赔相应的保险金。但在酒后驾驶情形中,被保险人可就先向事故第三者赔偿的交强险范围内的款项向保险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