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杨某于2017年5月18日5时许驾驶粤Q××××J号轿车在合山镇旧大桥头村仔路段碰撞路边房屋围墙,致车辆及房屋围墙损坏。本次事故发生后,杨某没有立即报警也没有立即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报案,其是在2017年5月18日中午才报警并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报案。交警部门在当天13时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勘查。 对本次事故,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1月13日出 具了一份《证明》,载明:“2017年5月18日5时许,杨某驾驶粤Q××××J 号轿车在我队辖区合山镇旧大桥头村仔路段碰撞路边房屋围墙,致车辆及房屋围墙损坏。因杨某未及时报警,该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特此证明。”杨某称 其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报警是因为事故发生时天还没有亮,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经评估,粤Q××××J号轿车交通事故损失价格为28682元。
【法院判决】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在事故 发生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导致交警部门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清,杨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律师观点】
在我们投保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都会与投保人签订相应的保险条款,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有免赔的权利,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免责 条款”。本案中,就是因为杨某未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导致本次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对其的车辆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就会造成一种不好的社会风气,社会公众就会认为“只要 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无论任何情况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驾驶人可能就会想尽办法逃避责任,可能会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本案作出保险公司拒赔的裁判结果,可以培育社会诚信、倡导行为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