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来源、经营资源等情况对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决定被特许人是否签订涉案合同以及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特许人应当忠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案件中,***公司虚构品牌来源、经营资源,导致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件回放
夏某和**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的运营总监高某是同乡,也是同学。2020年,夏某在高某的游说下加盟了该机构,随后,夏某与***公司签订了《关于**业务授权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夏某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并以每月3.2万元的价格承租了**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了装修。后夏某了解到***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便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出具具有开办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资质的文件,但***公司不能提供,夏某便提出退出加盟、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等。经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夏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公司返还其加盟费、保证金及三个月租金损失费等。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不存在欺诈。夏某在协议期限内擅自加盟其他机构,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故夏某无权要求其退还特许经营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严重虚构了其经营资源来源、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时间、所获荣誉、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关系等对特许经营活动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实质性影响了加盟商的合法权益,由于***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违法行为,夏某有权解除合同,故判决***公司返还夏某加盟费和保证金及租金损失费用。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提供了有关的经营资源和服务,但在其虚构品牌来源、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夏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完全实现,故夏某有权解除所签合同。夏某为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医师租赁了经营场所,且租赁期为7年,在***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夏某选择与其他品牌合作是为减少租金损失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京尹律师提醒
品牌来源、经营资源等情况对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决定被特许人是否签订涉案合同以及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特许人应当忠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案件中,***公司虚构品牌来源、经营资源,导致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