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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的鉴定哪些情况下有效,哪些情况下无效?

相关案例

2017年5月30日,顾某与鸿运公司签订挂靠经营管理合同,明确顾某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挂靠在鸿运公司。鸿运公司为保险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1.3万 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8 年5月25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 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鸿运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2017年10月29日,黄某驾驶保险车辆沿沪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小潘园路口处时,撞上同方向停在路边由张某驾驶的车辆,造成车辆、货物损坏、黄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鸿运公司支付施救费7000元,丹阳市珥陵镇东进停车场开具发票。后鸿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就维修价格无法达成一致,鸿运公司遂委托公估公司进行评估,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未到场,公估公司认定保险车辆的损失为14.7万元,鸿运公司 支付评估费7300元。事故发生后,鸿运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确认将案涉车辆损失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顾某。 鸿运公司委托无锡市泓威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威公司) 对保险车辆进行维修,现保险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泓威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14.7万元的发票。 诉讼中,因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顾某申请公估公司鉴定人任某到庭。任某陈述,公估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接受委托,于12月5日查勘现场并拍照,确认了损失的项目,无锡市江淮重型汽车特约维修 站仅有泓威公司、无锡盛田服务站(以下简称盛田服务站)两家,在向 泓威公司、盛田服务站询价后,综合两家的报价单,公估公司在较低的报价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打九五折,甚至更低的折扣,形成了案涉公估报告。

单方委托的鉴定哪些情况下有效,哪些情况下无效?

法院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某车损险保险金147000元、评估费7300元、施救费7000元。

律师观点

单方委托是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均会及时自行查勘定损。被保险人之所以进行单方委托,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过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故委托公估公司等对车损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评估 金额通常不予认可,往往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在此情形下,一般会予以允许。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可采性。

一是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而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环就是程序的参与性,如果保险公司连参与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则很难保证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二是在评估机构资质有所放开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在实践中存在评估机构为了谋利与被保险人串通作高损失的可能,采纳单 方委托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哪些情形下可以采纳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

一是在单方委托评估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而保险公司未到场,给予了保险公司参与程序的机会,但保险公司却未予理会。二是诉讼中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在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 下,赋予保险公司询问鉴定人的权利,既能使鉴定程序的问题暴露,也能使法院形成心证,作出合理的判断。三是车辆系在特约维修店修理。 不可否认,我国车辆维修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在这种情况下,4S店、大型车辆维修连锁机构、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点等,较之于普通的车辆维修作坊、公司等,在市场认可度、信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大型机构参与保险骗保等的可能性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