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21年6月,王女士在浙江长兴某游泳馆内游完泳后到女浴室内淋浴。不料有一名陌生男子闯入,王女士受惊呼喊,男子立即道歉离开。事后,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王女士与闯入男子达成协议,由该男子承担造成王女士损失的补偿费用;而游泳馆方面坚称自己无责任。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调解结果,遂将游泳馆诉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要求游泳馆以“在涉案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道歉函十五天”的方式致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游泳馆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因管理不当导致王女士隐私权受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酌定由长兴某游泳馆在涉案经营场所张贴道歉声明7日。

【律师观点】
本案中,王女士已经得到相应经济赔偿,因此游泳馆无须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责任。同时,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适用。因此,王女士在游泳馆内人格权受到侵害,虽然游泳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8条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