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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丈夫借款为妻子还贷,妻子需共同偿还借款吗?

《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回放

陈某与吴某是夫妻,两人于2019年4月,以偿还吴某所欠银行贷款为由,向梁某借款8万元,后两人归还梁某借款3万元,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陈某向梁某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陈某并未将借款还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与吴某共同偿还梁某借款本金5万元。

庭审中,吴某辩称,该借款是以陈某个人名义向梁某借款,应由其偿还,本人没有义务偿还。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虽是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梁某借款,但借款是用于偿还吴某所欠的银行贷款,应属两人的共同债务。故依法判决陈某与吴某共同偿还梁某借款本金5万元。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条虽是陈某个人出具,但涉案债务是因归还吴某名义所欠银行贷款所欠,陈某与吴某是夫妻,陈某对该笔债务的来源和使用完全知悉,应认定未此举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笔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京尹律师提醒

《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