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5年6月,原告王xx、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于2018年11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房山区XXXXX号房,房款40637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和办理产权登记的契税、印花税、产权代办费、登记费,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义务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xx与xx房产公司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xx房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间为王xx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x支付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19140.37元。二、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