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21年6月13日22点许,原告与配偶两人牵制的一只柴犬狗途经深圳市龙岗区时,与被告一人饲养的两只杜宾狗狭路相逢,双方都停下来,不敢轻易动弹,但是,被告牵制的两只杜宾狗(经查属于十分凶猛的烈性犬),却突然猛地冲向原告及柴犬狗处,原告遭受到其猛烈攻击,躲避不及摔倒在地。原告当晚即被送至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数字化放射诊断及CT诊断为左尺骨冠突骨折,左侧桡骨小头骨折,必须立即手术,并且住院治疗了7天。事发后,原告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并调取了案发的视频监控录像以及被告牵着两只杜宾狗的相关视频,事发时,因两只杜宾狗威力极大,被告一人根本无力控制,致使原告被其两只狗压迫及攻击所致,摔倒至地。同时,监控显示被告的两只杜宾狗在看见原告及原告的狗后,突然猛地直接冲着原告及原告牵着的狗攻击的事实明确,被告饲养的两只犬只攻击的危险行为与原告受伤显然存在因果关系。为此,不但给原告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更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同时,医院出具的医嘱,明确原告需要全休三个月,术后需要每个月复查,需要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一名等等,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25266.09元、护理费16012.4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9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误工费96734.2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术后复查费900元、取骨钉治疗费10000元,共计193112.69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查费等共28191.59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饲养的杜宾犬未取得养犬登记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饲养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主动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同时,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饲养的案涉犬只进行了免疫注射。
其次,涉案犬只虽未与原告身体接触,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大型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限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故原告在看到被告的2只杜宾犬突然扑向己方的时候,因本能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受伤。原告遭受的伤害与被告犬只逼近之间具备了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二者具备因果关系。故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被告主张原告的摔倒可能系其本身穿着拖鞋所致。但其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引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据此可认定原告在本案所涉的损失系被告未规范饲养动物所致。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