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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里被抢,公园管理处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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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前往公园游玩时,被歹徒抢走其携带的财物。吴某某遂呼救,但公园未有人员到达现场。抢劫后,歹徒利用公园围墙上的孔洞和围墙下的石头,迅速翻越围墙逃跑。随后,吴某某至公园保卫处报案,该处态度消极。因吴某某在与歹徒搏斗中头部受伤,而后前往医院治疗。经查,公园未设置任何防范措施。吴某某以公园未修复围墙,未设置任何防范措施或竖立警示标志,导致其被抢,并在处理其报案的过程中消极应付,给其身心、财产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园赔偿其随身携带的财物、医疗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公园里被抢,公园管理处要担责吗

律师观点

受害人因在公园游玩被抢劫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与该民事案件相关联的刑事案件未破获。因损害事实及损害数额尚不能确定,故受害人缺乏民事赔偿的条件,且公园管理人处理报案的消极态度并非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据此,在刑事案件得以侦破并对本案基本事实及损害结果予以确定前,受害人无权要求公园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请求基于刑事案件的侦破才能实现的,应当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之后,确认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由此,如果确实存在民事诉讼的审理必须以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则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可以为有效避免民事诉讼在案件事实、行为性质、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上,与刑事案件的有出入,致民事诉讼裁判错误情形出现。综上,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尚未审结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难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