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拆迁户朋友是否遇到了此种情形:
1.说自己的房子是违建,自己却得不到陈述;
2.房子被拆除了,没有申辩机会。
什么原因呢?
答:拆迁方没有告知被拆迁人或拒绝告知被拆迁人与之有关的拆迁信息造成的。
很明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的。
一、【知情权】
1.公开行使职权的依据。比如具体职责、工作依据等;
2.公开有关征收和补偿活动的信息;
3.公开行政决定。
二、【陈述权、申辩权】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实例】
2019年8月31日,X县国土资源局以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村集体土地超出批准范围建设房屋违法为由,责其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日, X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公告》,并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决定于2019年9月5日对李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李某房屋于2019年9月11日被拆除。
京尹律师认为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遂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方某的请求,判决确认镇政府做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相关法条】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缺少法定要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之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