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案,京尹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外嫁女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基本原则。
案件回放
王女士是贵州某村村民,出嫁后其户口未迁出,2018年,村委会将原在王女士名下的责任田另行承包给他人。2019年,因城中村棚改项目,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王女士所在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村委会出具证明说明王女士出嫁后不在本村生活,已不属于村民小组成员。随后,征收方与王女士父亲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但房屋拆除后两年多时间一直未对王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2020年,王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认为征收方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补偿费等各项权利,导致其至今无房可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符合《搬迁补偿方案》限定的安置补偿条件,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将外嫁女群体一概排除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之外,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显属不当。
征收方和一审法院将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认定王女士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唯一判断标准,在事实认定和问题处理上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征收方依法据实对王女士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京尹律师提醒
对于该案,京尹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外嫁女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基本原则。
提醒:拆迁中当合法权益被侵害了,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