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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失实侵犯名誉权,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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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方系××报社(西北××报社)的记者,1987年11月,受××报社指派前往省××器械公司(陕西省××器械公司)进行采访。该公司经理许×安向赵×方介绍了职工医院(西北×××职工医院)从××××器械公司(西安××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购买了价值20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其中大部分的大型设备都有质量问题,且××××器械公司的售价高于国家规定的吊牌价。赵×方将上述内容整理成新闻稿,于1998年3月18日以《应加强对医疗器械产销监督的管理》为题在××报社上刊登。后××××器械公司向××报社反映该报道与事实不符。为此,××报社向省××器械公司核实情况,省××器械公司回函称该报道内容属实,只有个别文字有少许出入,内容不存在实质性问题。上述报道给××××器械公司的业务影响较大,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器械公司以依据省××器械公司提供的材料编写,并由××报社刊登的《应加强对医疗器械产销监督的管理》一文与事实不符,该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报社和省××器械公司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报社辩称:本刊的报道并没有特意针对某个单位或公司,而是反映整个行业所存在的问题,且涉案报道的内容是省××器械公司提供的,本刊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如确实侵犯到了××××器械公司的权益,同意登报恢复其名誉,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报社登报为原告××××器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省××器械公司赔偿原告××××器械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省××器械公司以一审法院判决由一方赔偿经济损失不公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由上诉人省××器械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器械公司15000元,原审被告××报社赔偿被上诉人××××器械公司5000元。

新闻报道失实侵犯名誉权,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

随着新闻媒体市场竞争日渐火热,个别新闻媒体在未核实新闻线索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将不实信息予以报道。这些不实报道往往给被报道者的名誉权带来损害,由此引发新闻报道侵犯被报道者名誉权的纠纷。有关新闻报道侵犯被报道者名誉权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被报道者名誉权;第二,新闻报道内容虽属实,但评论不当,含有侮辱、诽谤被报道者人格的内容,侵犯被报道者名誉权;第三,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评论不当,侵犯被报道者名誉权。其中,关于内容失实,指的是新闻报道偏离客观事实,对被报道者事实描述不准确,歪曲或者捏造事实,亦或未查实线索真实性,即刊登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报道,并经过新闻媒体的传播,导致被报道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遭受损害,构成了名誉权侵权。

同时,还需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由他人提供线索,反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带有批评或者建议性的内容,新闻媒体将其公开报道,对于这类报道,即使存在着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但如果新闻媒体对事实真相进行连续报道,或者为被报道者提供澄清真实情况的机会,则不为内容失实的报道;二是关于容易引起读者猜测的新闻报道,此类报道可能侵害被报道者的名誉权,但又难以成立内容失实,则应当结合被报道者名誉权的损害程度、报道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被报道者属于公众人物,且名誉损害程度不严重的,则不认定为名誉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