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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未如实登记租客信息,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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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岩某在租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也未向网格、社区及派出所报告。岩某未执行西双版纳州《关于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及景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管理及行业场所管理的通告》要求,及时履行登记、申报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景洪市公安局依法对岩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工作时,发现房东龙某未将出租房间内实际入住两名客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且未按规定录入租客信息。随后,民警依法将龙某传唤至江北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当日17时许,该所民警又先后发现房东罗某、王某未将其出租房间内实际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且未按规定录入租客信息。随后,民警依法将罗某、王某传唤至江北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依法查明,龙某、罗某、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龙某、罗某、王某3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疫情期间,未如实登记租客信息,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规解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如实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是法律要求,也是出租房主保护自身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景洪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合执法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出租房及行业场所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严格规范出租房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信息不明、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严格落实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并及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报备,切勿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人员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