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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遗失患者病例,要承担哪些责任?

相关案例

2000年3月10日,王××骑摩托车与杨×彬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导致头部受伤,被送往××人民医院(衡水市××人民医院)治疗。同年4月11日王××出院,支付××人民医院医疗费用等19420元。同年5月29日,相关鉴定部门进行伤残评定,结论为王××颅脑五级伤残、眼睛八级伤残。杨×彬申请重新评定。后鉴定部门要求王××提供医院证明、原始病历等证明。王××向××人民医院索要原始病历时,被告知其病历已丢失。王××遂前往外地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并至××人民医院处开病历证明,并为此支付交通费。王××以××人民医院未妥善保管其病历,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民医院赔偿其在交通肇事中应得的利益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交通费损失483.2元。原告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人民医院丢失病历,使其无法进行伤残评定,索赔权利无法实现,被上诉人××人民医院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人民医院辩称:本方确实丢失上诉人王××的病历,但对其伤残评定无任何影响,请求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院遗失患者病例,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观点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交纳医疗费用,则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是认定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事实的直接依据。关于医疗机构遗失病历应否承担责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病历通常由医院保管,是医疗机构证明自己在诊疗活动中有无过错的重要依据,若把病历丢失,医疗机构将面临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无法认定的情况,医疗机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医疗机构将患者在其处住院诊疗的病历丢失,除非医疗机构可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其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否则可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这一权利的体现之一是查阅其在医院就诊时的病历,医疗机构将患者病历遗失,对不能履行其应尽的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关于患者对因医疗机构遗失病历造成其他可得利益损失问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明医疗机构遗失病历的行为与其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医疗机构遗失患者住院病历,致使患者在进行伤残评定过程中产生多余的交通费等费用损失,应当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其应尽的妥善保管患者病历的义务,应向患者赔偿交通费损失。但,鉴于医疗机构丢失病历与患者在交通事故中应得的利益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无需赔偿患者该项应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