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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伪造单位营业执照公章进行经济犯罪,单位需要担责吗?

相关案例

北×公司与××厂签订两份购销钢材合同,约定:××厂供给北×公司槽钢、角钢总计31850吨,总金额13364.25万元;北×公司预付货款总金额15%、20%的定金。合同签订后,北×公司将1250万元定金汇入××厂账户,××厂收款后将1050万元汇入××供销部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232账户中。其后,××厂将200万元汇入××商场账户。北×公司还按××厂的要求将1330万元汇入232账户。

后经查明,232账户《单位申请开户证》上所加盖的××供销部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经鉴定是伪造的印章印文,开户所用营业执照是××供销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复印件是邱×国在××供销部的经营人朱×文的职员刘×坚处盗取,由陈×和许×木持该复印件和伪造的印章至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以××供销部的名义开设了232账户。《单位申请开户证》主管单位审批一项未填写,即未经××公司(深圳市××××商贸发展总公司)审批;陈×和许×木并非××供销部职员,亦未经××供销部委托。银行预留印鉴彭×丹是假名,且无证据证明××供销部人员操纵该账户,亦未发现资金流入××公司或××供销部。××公司是××供销部的开办单位。

北×公司以××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厂、××供销部、××公司返还定金及利息。

个人伪造单位营业执照公章进行经济犯罪,单位需要担责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厂返还定金2580万元及银行利息;被告××公司、××供销部对被告××厂的还款负2380万元的连带责任。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个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该单位的名称刻制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无关联性。且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单位不对行为人私刻印章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明知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章并使用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而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业务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印章并使用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且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在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需要注意,对于行为人私刻印章而签订的合同,只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才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