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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行政机关强制铲除地上附属物,法院判其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必须履行正当的行政程序,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相关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决定。

案件回放

2015年1月起,崔某与xx市xx村8组农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8组农民将所承包耕地租赁给崔某,租赁期至2027年”,崔某按照合同约定,一直耕种相应耕地,栽种了树莓和平贝。2020年3月20日,xx市相关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崔某得知此耕地被xx市相关部门进行了征收,后xx市相关部门委托xx区xx镇相关部门给被征地农民下发征地农户告知书,要求农户自行清楚地上苗木及其他附属物,否则后果自负。xx市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也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故崔某未交出土地。但在某天,xx市相关部门强制执行,铲除了崔某种植的树莓和平贝。xx市相关部门的强制执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给崔某造成了严重损失,应予以赔偿。崔某将xx市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违法,并给其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后依法赔偿,并不得低于崔某应得到的征收补偿。

后经审理认为,xx市相关部门在未告知崔某陈述及申辩的权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有违正当程序。故应依法确认xx市相关部门强制清除崔某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且责令xx市相关部门对崔某的平贝作出处理决定。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关于平贝是否予以赔偿,根据xx市相关部门发布征地预告后进行现场踏查时,未对案涉土地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拍照录像,且其认可平贝在5月份才能在地上看到,冬天看不到。故xx市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崔某种植平贝的时间,并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必须履行正当的行政程序,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相关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