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孙×山于2012年5月1日进入××超市江宁店(南京××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14包香肠已经超过保质期,过期产品价值计558.6元。在收银台付款后,孙×山随即在服务台处提出索赔要求,但其与××超市江宁店协商未果。孙×山以××超市江宁店销售过期商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江宁店支付十四包过期香肠销售价格10倍的赔偿金,即5586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超市江宁店赔偿孙×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热点问题。国家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也相继完善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加大惩罚力度。但由于食品安全纠纷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案件也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时,需注意:(1)对于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既可以同时主张亦可选择其一。无论是仅要求损害赔偿或惩罚性赔偿,亦或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均属于消费者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置。(2)经营者既存在欺诈行为,其销售的食品又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的,消费者应当适用哪部法律主张赔偿,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或是自主选择其一。对此,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属于食品,则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3)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能否要求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仍属于消费者,仍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尽管具有知假买假的行为,但其作为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行为,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