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案件回放
2019年某月,陈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育有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李某驻村扶贫对家庭照顾较少及其他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便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及分割财产。陈某认为,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原因负担了较多义务,请求李某向其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应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未能理性处理,都同意离婚,两人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法和好,对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陈某生育小孩后因李某驻村扶贫,在抚育小孩等方面陈某负担了较多义务,李某应适当给予陈某经济补偿。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陈某因驻村扶贫对家庭照顾较少,李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了较多义务,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