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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菜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却未予补偿,怎么维权?

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相关部门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相关部门或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相关部门或其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案件回放

朱某家的菜地2.4亩于2012年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两年后**市规划局把朱某家的菜地2.4亩划到拆迁红线里,于某日对**开发公司《LW》项目核发了《规划设计审核意见》。后又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两证后,**开发公司《LW》项目开始开工建设。2018年11月**开发公司经理找到朱某协商动迁补偿事宜,给朱某一户124平米的楼,并注“此房为动迁调房”和现金20万元整作为拆迁预付款,由于没有相关部门担保未达成协议。后**区拆迁征收办和乡干部及**房地产估价公司到朱家进行地上物的评估,评估后也未对朱某进行任何补偿。但《LW》项目一直在施工中,施工期间,相关部门多次找朱某协商动迁事宜,但无任何诚意。十年过去了,征地补偿款并未给到朱某,朱某的房屋从被规划局划到拆迁红线里,未得到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LW》项目23层商业开发进行施工,并盖在离朱某家菜地5米处,扰乱了其正常生活。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区相关部门对朱某家菜地和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市**区相关部门强调涉案土地未实际征用且被认定为“无效用地”,该观点仅是**市**区相关部门的计划,没有经过省相关部门的批准,**市**区相关部门也没有改变规划,改变征地的红线图,《土地征收告知书》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然有效。故法院认为,朱某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责令**市**区相关部门对朱某家菜地和地上附属物作出补偿决定。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案中,**市**区相关部门是法定的补偿安置主体,其发布的《土地征收告知书》虽然将有关补偿安置工作委托给**市国土局太和分局负责实施,但不能据此否定其对受托主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地位。在受托主体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特别是在上述《土地征收告知书》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后,长达多年的时间没有进行安置,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京尹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相关部门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相关部门或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相关部门或其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