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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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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路某双方于2014年底相识,断断续续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2017年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作为上门女婿入赘到原告父母家,原告父母对待被告视同已出,结婚以后,原、被告双方外出打工,但不在一个地方所以聚少离多,很少沟通,导致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这种异地打工的情形一直维持到2019年11月,后二人一同到太原打工并共同居住,但原告并未体验到被告的任何关心。相反,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年长原告六岁,但从不知包容忍让,甚至殴打原告。2020年正月,双方矛盾更加激烈。2017年12月份,双方共同购买了吉利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晋AA6R25,价值约80000元。2020年3月26日,被告在原告及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辆开走,回到老家至今,双方再无联系。原告于2020年6月8日起诉离婚,后于2020年7月1日撤诉。2021年4月底起诉,2021年6月4日撤诉。原告认为,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加上婚后沟通少,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被告已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告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但也不予以沟通处理。无奈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

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路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吉利牌帝豪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晋AA6R25)归被告路某所有。

三、原告郭某于2021年12月22日给予被告路某经济补偿8000元。

四、原告郭某配合被告路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上门女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观点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系以解除人身关系为前提,故双方未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未生效。而夫妻财产分配协议系将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重新作权属分配,可将原来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约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或约定为归一方所有。该协议一经约定便在夫妻之间生效,无须再至房地产交易中心(以房产为例)作产权变更登记。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确的书面约定,也可以以行动表示,比如双方一起至房地产交易中心明确各自所占房产份额。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