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刘某祥、刘某秀夫妻租赁刘某新的位于新化县某街道商业街的第1、2号门面,经营日杂店,名称为吉祥日杂批发部。2018年5月12日23时9分许,刘某祥、刘某秀夫妻租赁的吉祥日杂批发部门面起火,至当晚23时49分许,新化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并将大火扑灭。本次火灾造成吉祥日杂批发部被烧毁,财产损失经物价部门鉴定为235000元。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吉祥日杂批发部1号门面:起火原因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小孩玩火、人为放火、吸烟等引起的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的火灾。刘某祥、刘某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祥、刘某秀夫妻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法院判决】
一、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刘某新赔偿上诉人刘某祥、刘某秀经济损失127438元。


【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系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起火原因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小孩玩火、人为放火、吸烟等引起的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的火灾。虽然从上述认定书的内容来看,引发火灾的原因极有可能是电气线路故障,但造成电气线路故障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上述认定书并末给出明确意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因此,刘某新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出租涉案房屋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房屋、提供满足正常用电的安全线路,并且刘某新作为出租人对该线路负有安全维护的责任。然而在与本案中,刘某新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由刘某祥、刘某秀夫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刘某新作为房东业主,负有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等安全管理责任,其出租的两个相邻门面,隔断不符合消防要求,未能有效阻隔火势蔓延负有过错,一审判决刘某祥、刘某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