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错误羁押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相关案例

夏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2016年3月1日,某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三法院”)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1978号《刑事判决书》,对请求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请求人因不服该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中院”)提起上诉,后某中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粤19刑终199号《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第三法院又于2018年4月24日就该案作出(2017)粤197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请求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请求人再次向某中院提起上诉,后某中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粤19刑终42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义务人作出的(2017)粤1973刑初894号判决书,对请求人宣告无罪。因2016年3月19日经第三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请求人被实际羁押期限为364天。

法院判决

支付赔偿请求人夏某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115002.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两项合计135002.16元。

北京京尹刑事律师

律师观点

本案是典型的无罪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的基础法律事实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之规定,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本案历经四个诉讼程序,分别是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其中第三人民法院在一审和发回重审程序中做出有罪判决,而该判决最终被某中院撤销并改判无罪,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本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应为第三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期间被羁押,共计364天。赔偿数额,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下发的通知,公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做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参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参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为:315.94×364日=115002.16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当事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现赔偿请求人明确向本院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由于赔偿请求人被实际羁押一年时间,对其家庭、工作以及社会评价造成不利影响,为抚慰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考虑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并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律法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