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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交付方式和时间一定要写进书面合同中。

相关案例

胡某与傅某于2016年4月9日经某房产中介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傅某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一处房产出卖给胡某,房屋成交价291万元,定金50万元,双方未约定具体网签时间,仅约定在2016年12月20日前与担保公司签署申请公积金贷款文件,拟贷款80万元,若贷款未获批准现金补齐,网签当日支付购房款160万元。合同还约定傅某网签当日收到购房款,收款当日将房屋交付胡某,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每日万分之五交付逾期违约金。签订合同后胡某按期交付了定金,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受阻,批贷数额减少,于是与傅某协商变更商业贷款或现金支付,傅某考虑房价上涨不予协商,欲解除合同。胡某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想继续履行合同,且通过中介转达可以付现金全款支付,傅某仍然不予配合,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依据《合同法》第60条、1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胡某办理将某某房屋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胡某名下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反诉被告)胡某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傅某购房款241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傅某于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胡某办理某某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向原告(反诉被告)胡某交付该房屋。

三、被告(反诉原告)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胡某违约金15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傅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傅某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交付方式和时间一定要写进书面合同中。

律师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是重要的民生案件,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影响巨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房屋买受方而言,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房屋实际状况、贷款抵押情况、定金首付款交付方式和时间、网签过户的条件和时间、交房迁移户口等等细节均要与出卖方进行详细协商予以明确,并写进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委托房屋中介可以要求其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建议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和风险提示。只有在购房签约时把风险预防好,化解掉,才能避免事后出现纠纷,才能在真正出现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从本案审理思路和判案精神能够看出,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态度是,合同既然成立,均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权威性,非因一方有重大违约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客观情形,原则上不会支持解除合同。在非违约方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目的还能够实现的情况下,法院会尽量考虑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本案合同中的网签、过户、购房款交纳等重要事项没有具体时间的明确约定,对于违约行为如何认定合同中也是没有明确约定,也因此给双方发生纠纷和争议提供了条件。被告主张2016年5月原告就应该支付首付款,提供了短信等聊天记录,又称当年9月份面谈时又主张过,但均没有落实到书面文字上,且原告也不予认可。同样,原告主张2016年4、5月份就将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达不到预期贷款额度告知了被告,想变更商业贷款或者直接现金支付,也是无直接证据证明。由此说明合同约定明确是多么重要,签约过程要十分仔细和慎重,把关键事项都应十分明确约定清楚,避免事后引发纠纷;在双方协商交涉时,注意保留证据材料,体现自己的主张,必要时发书面通知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