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20年,某建投公司承包了对大姚县老城区部分街道的公共路面、人行道、管道埋设等进行改造建设的工程。施工期间,为了保证施工沿线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需要对改造现场进行半封闭施工。该发包单位将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及注意事项的通告从2020年1月8日至3月1日在大姚电视台进行滚动播出,向全体市民进行了公告。
2020年7月26日8时许,陈大姐在步行经过该施工路段时,被该建投公司堆放在道路边用于施工的排水管绊倒致双脚骨折。陈大姐受伤后,建投公司先行赔付了医疗费等费用3万元。
2021年7月,陈大姐将建投公司、发包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伤后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调解】
审过程中,陈大姐诉称建投公司在施工中未尽安全防护和安全提醒义务,又在公共道路上乱堆乱放施工材料和工具,才导致自己受伤,建投公司应承担责任。而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后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等进行有效监督,对道路安全疏于管理,也存在过错。
建投公司辩称:意外发生时间为早上8点,天已经亮了,视线良好,陈大姐在能完全看清路况的情况下跌倒,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次,陈大姐患有骨质疏松,其身体情况与造成骨折有一定因果关系。
发包单位辩称:对于建投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牌和采取防护措施等问题,发包单位早于陈大姐受伤前就2次发出过整改通知,但建投公司一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作为发包单位已经尽到了监督义务,在此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建投公司在公共道路施工过程中,既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堆放在道路边的施工材料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陈大姐步行经过施工路段时受伤,建投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被绊倒跌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施工场所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人是项目施工人,而非项目管理人或发包人,因此发包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由建投公司赔偿陈大姐伤后经济损失66923.05元。建投公司不服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建投公司赔偿陈大姐经济损失6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