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上述《通知》是在特定时期内对《工伤保险条例》做的的扩大化解释。
使用上述规定需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发生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2、只适用于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3、履行工作职责中感染新冠肺炎。
医护人员一般理解包括医生、护士。其他工作人员我们认为一般包括参与疫情预防、救治的护工、医院管理人员、救护车人员以及防控疫情一线从事疫情预防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餐饮服务、保洁人员等。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 普通员工在企业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
原则上不算工伤,特殊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其他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目前最高院、人社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感染新冠肺炎或类似传染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病”或“伤”作出明确界定,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伤害或暴力意外伤害,同时新冠肺炎也尚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倾向于普通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
例外情况:在浙江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的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2月6日下午举行第十二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在浙江省和广东省的普通职工可以据此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三 职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只有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的任何一种,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
四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
如果出差地为疫区,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由单位派遣至疫区出差,必然导致职工处于一种高度危险或易感的环境中,增加其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新冠肺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常见疾病,而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伤害,与其工作存在密切关系,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情形。因此职工出差到疫区感染新冠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目前我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13条均明确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上述地区的人员如出差至疫区感染新冠肺炎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