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1、2021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从西和县石堡镇孟林村村民张小锋(另案处理)处以9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野猪一头,部分加工成熟食后在其经营的“双庆饭店”出售给他人食用,部分被其冷藏储存。
2、2021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黄某在西和县卢河乡草关村村民陈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青麂”(实为毛冠鹿)一只,部分加工成肉块冷藏储存,另一部分加工成熟食后出售给食客。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2021】0602字第77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
1、青麂所属动物的物种为毛冠鹿(us)。检索《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毛冠鹿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0元/只。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2021年2月1日),毛冠鹿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5000.00元/只。
2、野猪为偶蹄目(Artiodactyla)、猪科(Suidae)、野猪((Susscrofa)。野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0元/只。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制品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猪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积极,放归社会不致再产生危害,决定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观点】
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何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范层面的认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我国现行有效的《名录》有部门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CITES公约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二应包括目前虽未濒危灭绝,但如对其贸易活动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根据《解释》第 10 条,公约附录一、二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