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第6845848号“心相印”商标所有权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许可原告使用“心相印”系列商标,并于2016年授权原告对其许可的商标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近期,原告收到消费者投诉称,被告处销售的“心相印”牌湿巾系假冒产品,原告遂委派人员前往调查核实,并委托公证处对被告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宏程土特产超市辩称:1.被告对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确不知情。被告系经政府部门注册的正规店面,属于合法经营户。进货渠道选择了案涉产品的代理商,合理价格购入。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诉状副本之前对于原告一切行为均不知情,亦没有收到消费者投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警示信函;2.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有提供者,且有相应单据佐证,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予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十分支持原告打假维权,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诉状副本后,立即进行了产品清理,进行了产品档案追踪。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宏程土特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845848号“心相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宏程土特产超市销售侵权湿巾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2.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关于条件1.被告主观上是否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被告在旅游城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经营一个面积45平方左右的超市,疫情期间,被告在原告的张家界市区总代理张家界天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货的数量符合该超市正常的经营情况。故从被告进货的渠道、进货的数量和价格可以判断被告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条件2.被告是否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查,被告提供了其从原告的张家界市区总代理张家界家界天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货的销货单和付款凭证,且销货单上对应产品条码和被鉴定产品的条码一致,均为6922868284283。故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宏程土特产超市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销售侵权湿巾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标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