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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共享单车进行变卖,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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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邹进某、余某某与陈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摩拜单车进行切割并变卖。被告人李某某提供 一辆微型货车供被告人邹进某等人使用,被告人邹进某、余某某伙同陈某遂购置一台切割机,租赁一仓库,并准备在仓库内用切割机进行切割。同年9月14日至9月15日,被告人邹进某、余某某伙同陈某到地铁站 附近等地盗窃共41辆摩拜单车拉至租用的仓库。在仓库内,被告人邹进 某、余某某、邹德某、陈某将盗窃来的摩拜单车全部切割。同年9月16 日凌晨,四人将摩拜单车GPS锁和座垫丢弃,后将其他部件进行出售未果后丢弃。经现场清点,共有41辆摩拜单车被盗窃并切割。经鉴定,摩 拜豪华版共享单车损失价格为2028元/辆,摩拜lite2.0版共享单车损失价 格为1776元/辆,合计损失人民币82896元。

盗取共享单车进行变卖,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邹进某、李某某、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邹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切割、转移,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 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邹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观点

共享单车与普通自行车的价值差异问题。虽然共享单车和自行车 在使用功能上一致,但相较一般自行车,共享单车加装了单车定位装 置、扫码开锁装置。两个装置,应计入单车的采购价格,因此就一般的 自行车而言,共享单车的价格要高于自行车。而且从全国的相关案例来 看,盗窃并损害共享单车,达到全损的,很容易犯盗窃罪,而盗窃普通 的自行车因数额达不到,不以犯罪论处。因此,不能将普通自行车的价格与共享单车的价格混为一谈。

全损共享单车重置成本的确定问题。由于共享单车在公开市场上 并没有价格作为参考,只有单车运营商从单车生产商批发时的购进价 格,而且由于是对口生产和采购,其采购渠道具有唯一性,故本案案涉单车重置成本应采用摩拜公司购进时的批发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