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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情服务为诱饵实施盗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回顾

被告人蔡某某与李某某认识多年,2021年3月,蔡某某强制戒毒出来后与李某某商量来武冈实施以“仙人跳”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即:由李某某以按摩等色情服务物色对象带至租房内,趁被害人脱掉衣服后,由蔡某某盗窃被害人财物,所盗得的财物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消费。

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18日,李某某引诱张某到武冈市亚丰车站对面的租房内发生性关系,蔡某某尾随进入租房,张某脱掉衣服想与李小梅发生关系时,蔡某某将张某衣服内的600元盗走,并电话通知李某某,张某发现钱被盗窃后,由蔡某某出面协调时,李某某、蔡某某趁张某不备逃跑。

2、2021年10月7日,李某某引诱达某至武冈市福荫亭租房内发生关系,蔡某某尾随进入租房,达某脱掉衣服想与李小梅发生关系时,蔡某某将达某衣服内的160元盗走,并电话通知李某某,后李小梅编造各种理由离开。

3、2021年10月8日,李某某引诱马某至武冈市福荫亭租房内发生关系,蔡某某尾随进入租房,马某脱掉衣服想与李某某发生关系时,蔡某某将马某衣服内的2000元盗走,并电话通知李某某,后李某某编造各种理由离开。

4、2021年10月10日,李某某引诱周某至武冈市福荫亭租房内发生关系,蔡某某尾随进入租房,周某脱掉衣服想与李某某发生关系时,蔡某某将周某衣服内的5100元盗走,并电话通知李某某,后李某某编造各种理由离开。事后蔡某某告诉李小梅只盗得周某1100元。2021年10月11日,被害人周某在武冈市原汽车南站对面发现并抓住被告人李某某,要李某某退钱,李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蔡某某,周某与蔡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乘机逃跑,周某与群众将蔡某某拖住,后民警赶来将蔡某某抓获。民警从蔡某某身上扣押现金1653.5元,发还给了周某。2021年11月2日,民警在溆浦县将李某某抓获,2021年11月3日李某某被武冈市××局刑事拘留,同日武冈市××局以涉嫌盗窃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前李某某共被执行行政拘留14日。

北京京尹律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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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600元、达某160元、马某2000元、周某5100元(其中已退赔周某1653.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