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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宣传“不好吃不要钱”,是否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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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王某和女朋女一起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欧亚达广场负一楼美食城就餐,因见原告餐厅门口张贴着“不好吃不要钱”的广告,两人就进到餐厅内点了三个小菜,因做的菜不好吃,被告王黎就走到餐厅门口问服务员是不是可以不付钱,餐厅服务员说不好吃也必须付钱,否则就是吃霸王餐。于是被告王某就与餐厅服务员和原告胡某等人发生口角并进行打斗,同时将100元进餐费丢给了餐厅服务员,而原告胡某等人仍不罢休,继续与被告王某发生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被告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原告胡某大腿刺伤。后经群众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被告王某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置,原告胡某被送到医院就医。原告胡某因伤住院37天,花费急救费889.5元,医疗费20801.1元。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胡某损伤不构成残疾,后期医疗费2000元,误工时间为伤后90天,护理时间为伤后60天,营养时间为伤后60天。用去鉴定费1800元。双方因就赔偿事益协调未果,原告胡某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8733.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商家宣传“不好吃不要钱”,是否涉嫌欺诈?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28014.42元(40020.6元×70%),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胡某所在餐厅经营餐饮过程中,没有本着诚信为本、顾客之上的经营理念,诱导顾客消费,导致与被告王某就菜品质量发生纠纷。事发后也没有本着遇事相互退让,相互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在被告王某支付了进餐费后仍不相让,双方继续发生打斗,最后导致原告胡川受伤。原告胡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病历、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原告胡某诉请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同时,原告胡某在本次纠纷中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故应自行承担30%的损失。被告王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采取正当途经解决纠纷,而是采用过激手段,非法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刺伤,在本次纠纷中亦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辨称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的诉求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法予以核减的抗辩意见,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不好吃不要钱,是否虚假宣传?

【不好吃不要钱】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还是有争议的,因为【好吃】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个人感受,可能你觉得好吃,可是他觉得不好吃,每个人的观点和口味是不一样的。所以说,要严格认定店家做的东西不好吃,也是很难有一个细化的和量化的标准的。

但是,如果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如果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造成消费者误解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从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