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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被迫离职,如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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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自2020月11月1日起进入华纳公司从事电影院场务一职,每月发基本工资约2360元(月30天工作26天)-2370元(月31天工作27天。在职期间,华纳公司没有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在入职1个月后马上与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向某多次提醒,直到2021年8月21日,华纳公司财务兼人事主管唐xx才拿来书面劳动合同,向某要求补偿前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未买社保的经济补偿金才愿意签订合同,后唐xx拿走了书面合同,也未回应向虹的补偿诉求。

向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华纳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华纳公司于次日签收。向某在2021年9月30日完成工作后离职,离职当天也没有立即结算当月工资,而是2021年10月19日华纳公司才支付2021年9月工资。向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纳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损失,于2021年11月17日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委于2022年1月7日作出潭劳人仲案字[2022]第09号仲裁裁决书,向某因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疫情期间被迫离职,如何申请赔偿?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一、确认向某与湘潭华纳兄弟影城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湘潭华纳兄弟影城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向某被克扣的工资889元、二倍工资差额20572.3元、加班费1299.8元、经济补偿金2395元、养老保险费4251.96元,以上各项合计29408.06元;

三、驳回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为向某与华纳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向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向某与华纳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华纳公司对于向某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华纳公司任电影院场务至2021年9月30日离职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公司在该期间因疫情影响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且曾于工作群解散员工,故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结合本案采纳的证据,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华纳公司上述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予以确认向某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与华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2021年7月、8月的工资问题。

向某主张华纳公司克扣其2021年7月全勤奖100元、日工资74元,克扣8月工资1025元,两月合计克扣1199元。对于上述主张,法院部分采信,主要理由如下:1、全勤奖和餐补问题。2021年,华纳公司扣发向某7月全勤奖100元、8月全勤奖100元、餐补100元。因全勤奖、餐补属于华纳公司的奖励和补贴,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且华纳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于上述两月停止营业14天,非因华纳公司原因停业,故向某主张华纳公司支付上述两月未发的全勤奖、餐补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被扣的工资问题。2021年7月31日-8月13日期间,华纳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停止营业。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华纳公司扣除向某2021年7月缺勤工资74元、8月缺勤工资815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华纳公司应支付向某2021年7月和8月克扣的工资合计889元。

三、关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某要求华纳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以及2021年8月16日至8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向某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实发工资为20152元(2370元+2496元+3149元+2383元+2541元+2511元+2516元+2186元)。2021年8月16日至8月20日期间的工资(折合计算)为420.3元(1345元÷16天×5天)。综上,华纳公司应支付向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572.3元(20152元+420.3元)。四、关于六个法定节假日错算少给的加班工资问题。

2021年六个法定节假日中,剔除当月已发加班工资后,向某月工资明细如下:2021年1月2370元(2496元-126元),2月2724元(3149元-425元),4月2410元(2541元-131元),5月2380元(2511元-131元),6月2385元(2516元-131元);9月2360元(2491元-131元)。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华纳公司应支付向某元旦节加班工资263.3元(2370元÷27天×1天×300%),扣除已发的126元,还应支付137.3元;华纳公司应支付向某春节加班工资1021.5元(2724元÷24天×3天×300%),扣除已发的425元,还应支付596.5元;华纳公司应支付向虹某清明节加班工资278.1元(2410元÷26天×1天×300%),扣除已发的131元,还应支付147.1元;华纳公司应支付向某劳动节加班工资264.4元(2380元÷27天×1天×300%),扣除已发的131元,还应支付133.4元;华纳公司应支付向虹某端午节加班工资275.2元(2385元÷26天×1天×300%),扣除已发的131元,还应支付144.2元;华纳公司应支付向某中秋节加班工资272.3元(2360元÷26天×1天×300%),扣除已发的131元,还应支付141.3元。综上,扣除已发放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华纳公司还应支付向某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99.8元(137.3元+596.5元+147.1元+133.4元+144.2元+141.3元)。因此,向某要求华纳公司支付六个法定节假日错算少给的加班工资1523.6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华纳公司还应支付向某上述六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99.8元。

五、关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向某以华纳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395元。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结合向实某际工作时间及实发工资情况,向某主张华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39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六、关于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向某按3033元/月的缴费基数缴纳了2020年养老保险费7279.2元,按3263元/月的缴费基数缴纳了2021年养老保险费7831.2元,上述缴费基数、实缴金额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湖南省社保中心、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确认。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个人承担8%,剩余的12%系向某代替华纳公司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且华纳公司愿意将补缴金额补偿给向虹,故向某要求华纳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费7086.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华纳公司应支付向某在职期间代缴的养老保险费4251.96元(3033元/月×12%×2个月+3263元/月×12%×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