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经人介绍于2020年8月19日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因被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进行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婚礼后原、被告外出打工,感情尚好。2021年5月31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铁某某回娘家居住生活。(2021年5月31日,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致使被告铁某某左侧胳膊烫伤,经他人调解原告给付治疗费用5万元。因后续治疗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出院后被告铁某某回娘家居住)原告及其亲友多次到被告娘家叫被告铁某某回家生活未果。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彩礼179200元,现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与被告铁某某无法继续生活,被告铁某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一、被告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7万元;
二、原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铁某某陪嫁物品,包括:SINOEURO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双开门电冰箱一台、室内电热器一台、挂烫机一台、海尔牌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多功能电热锅一只、贵妃沙发带茶几一套、电视柜一件、三开门立式衣柜一组、炕柜一件、衣帽柜一件、梳妆台一件、洗手台一件、沙发一组、三开门碗柜一件、雅迪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十字绣挂件三件、茶具二套、电暖壶两只、地毯一条、OPPFJVI牌炉具一副、液化气瓶一只及部分床上用品中的被褥四床、枕头五对、窗帘、毛毯两条及被褥罩三条、手工串珠花瓶一对、藏青色景德镇花瓶一对、仿真花摆件大小各一对。
【律师观点】
本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铁某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时,原告已成年,被告铁某某年仅14周岁,至本案诉讼之时尚未成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定年龄,而原、被告均称举办婚礼为地方习俗,该习俗应为坚决禁止的“恶俗”而非习俗,被告铁某某应当是接受教育的学生,而非是他人的“新娘”,被告铁某1作为被告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却将未成年的女儿嫁与他人为“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原告马某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却欣然将未成年女性迎娶为“妻子”的行为亦应当受到谴责。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基于同居生活的前提,原告未能尽到照料义务及被告铁某某心智不成熟,致使二人在发生矛盾后未能理性解决纠纷,导致被告铁某某左前臂严重烫伤后果,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反观该起婚约财物纠纷,在达成婚约之时,作为成年人的原告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铁某1二人均存在严重的过错,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婚约家庭编的解释,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诉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所送给被告铁某某及其亲属的15万元及60克黄金饰品应认定为达成婚约而给付的彩礼性质,其余钱物为达成婚约所给予被告家人的馈赠,不应当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60克黄金饰品现在原告家中,故根据本案中双方的过错及彩礼的金额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该案中被告铁某1为被告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接受彩礼的接受人,故该笔彩礼应由被告铁某1予以返还。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