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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遛狗均未栓绳,导致一方将另一方的狗咬伤,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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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下午18时左右,原告孙某在园区内遛狗,被告许某也在园区内遛狗,当时两只狗都没有栓绳,相遇后被告的狗将原告的狗咬伤,造成原告的狗重伤、气胸,送入宠物医院治疗,住院12天花销医药费17854.04元,对于原告花销的各项费用被告没有给予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小区遛狗均未栓绳,导致一方将另一方的狗咬伤,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某赔偿财产损失即给狗的医疗费8927.02元;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某支付交通费100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从原、被告庭审当中的陈述及报警情况登记表载明的内容,能够证明因原、被告在遛狗时均未对自己饲养的狗栓绳,未能对狗采取安全、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因此,原、被告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害后果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即给狗的医疗费17854.04元及护理费960元问题。首先,关于狗的医疗费17854.04元,原告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及相应的用药明细,虽医疗费略高但亦属于原告给狗治疗的合理花销,故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称其中可能存在过度治疗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关于原告主张因护理狗而产生财产损失960元,因该损失并非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且原告的该项权利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对狗的医药费而产生的财产损失17854.04元的50%,即8927.0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问题。事件发生后,原告确需带狗进行相应的治疗,现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交通费票据,故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的50%,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