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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特约律师侯军奎主任|父母的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在生活中,子女成年后买房是件大事,除了要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之外,一旦处理不当还容易在日后引发纠纷。毕竟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子女有困难时,父母伸手相助度过难关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对于父母出借的资金,儿女不能认为父母天经地义的无偿赠与,而要与父母进一步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这也是尊老的一种美德。毕竟好逸恶劳、啃老,皆是社会公德与法律所不能支持的。

今天小编要跟您聊的是一起发生在济南,由本栏目合作律师侯军奎代理的一起因离婚协议而引出的一场房产归属纠纷。

京尹律师侯军奎主任

案例回顾

2012年10月25日,吴先生与黄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后,吴先生的父亲为小两口提供了一套房产,作为小夫妻新生活的开始。在双方装修该房子时,吴先生一次偶然间看到一处房产,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吴先生对房子进行了详细的了解,之后觉得该房产不错,产生了买下该房产的想法。

由于小夫妻刚刚结婚,没有什么积蓄,工作也还未稳定下来,对于准备购房的款项,吴先生决定将原有住房出售,至于剩下的钱款决定再与父母协商解决。吴先生的母亲在获知儿子与儿媳准备另外购置房产的消息后,便通过银行向儿子的账户转账500万元。

房子买了,由于北京的限购政策,登记在黄女士名下,夫妻俩为了更好的生活,决定在北京开一家饭店,但是面对饭店需要的投资,两人都捉襟见肘,于是吴先生向母亲提出借款。听到儿子想创业的消息,吴先生的父母决定鼎力支持,2014年5月2日吴先生的母亲为儿子的饭店凑了50万现金,并声称过几天还有一笔30万元的存折到期,也可以给吴先生转过去。对于父母资助的80万元,独立意识很强的吴先生和黄女士,均不愿意靠父母做啃老族,于是主动写下借据,并由双方亲笔签名后交给父母保管。

原本以为小两口的日子可以就这么平静、幸福的过下去,谁知吴先生与黄女士在婚后迟迟未能生育子女。最终由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9年8月6日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表示,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办理协议离婚。对于财产,两人婚后有处落在女方黄女士名下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女子,无债权债务等问题。

就在小两口离婚后,吴先生的父母认为,自己怎能将一生的积蓄随意赠与他人,于是便将儿子与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与黄女士归还在结婚的这几年间,向父母所借的全部欠款,其中包括500万元的购房款以及小两口写下欠条的,用于开饭店的80万元借款。

律师解读

侯军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吴先生夫妻双方曾经共同写下欠条的80万元,理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将钱款归还给两位老人。

侯军奎律师认为,小夫妻在刚刚结婚时购房款性质的认定上,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在吴先生与黄女士婚姻存续近七年的时间内,其父母对于曾经出资的购房款性质并未予以明确,吴先生的父母从未要求小两口偿还借款或出具借条,因此尽管确有出资一事,但对于该笔款项认定为借款的性质,证据明显不足。

侯军奎律师在结合当地的传统习俗及吴先生是两位老人独生子的情况考虑,在购房时,吴先生与黄女士均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显然不具备对巨额款项的基本偿还能力,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应予确认为两位老人在其子结婚后,给予孩子成家立业及获得较好生活条件的赠与行为。

侯军奎律师提示广大朋友们,《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建议您,如果是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准备出资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出资的性质。如果是赠与,需要约定赠与给谁,是赠与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如果是借款,需要对还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这样才能进一步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来源: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