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诫被执行人,莫把机关算尽,反误了自己前程,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
案件回放
贾某和范某曾是一对夫妻,双方名下共有一套房屋,两人户籍也均登记于该房屋。后范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范某与贾某离婚,离婚后,该房屋归范某所有,范某应给付贾某财产折价款100万元。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不久后,该房屋经范某申请执行,变更登记至范某一人名下。范某与邻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范某将房屋以1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邻居。当天,在范某尚未收到购房款的情况下,双方至交易中心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邻居名下。后该房屋被核准登记至邻居名下。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就贾某申请范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00万元执行案,裁定终结执行。
贾某认为,邻居与范某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基于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逃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范某与邻居就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范某名下。经法院审理认为,范某与邻居之间的交易属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交易,应属无效。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就范某与邻居的特殊关系以及交易的时间节点等因素,确认范某与邻居所为之上述行为,并非为买卖房屋,而是逃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劝诫被执行人,莫把机关算尽,反误了自己前程,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