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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对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怎么办?

案例回顾

原告汤某、被告邓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内,共同生育一子一女。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其中协议中第三条约定: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80000元,2019年年底付20000元,2020年年底付40000元;2021年年底付20000元。后因被告未如约将钱支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诉请。

本案焦点

经济困难能否成为拒绝支付离婚协议赔偿金的理由?

法院认为:汤某与邓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第三条,邓某自愿补偿支付原告汤某8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现被告未依约支付补偿款,原告汤某请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补偿款80000元。被告答辩主张其现在经济困难,无法按协议履行。法院认为,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注明“我与对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由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某补偿款现金人民币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离婚协议签订后,对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怎么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