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电话:400-612-5618

如何理解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和委托人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首先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过程实际上是二者的洽商过程。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除了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以外,律师—委托人关系建立的另一种方式是有关机构的指定。《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律师的法律援助的义务、程序和职责作出了十分具体和细致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律师应当承办所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这种情况下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不是一个平等洽商的过程,而是一种行政性的管理方式,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国家管理属性。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因此,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委托关系的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律师事务所委托人

如何理解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地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