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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和判定方式?

一、近似商标认定的一般规则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标识在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的外观、发音上相似,容易致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和混淆的现象。认定商标相似的总体判断原则是是否具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他人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两种情形。

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0条之规定,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不排除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在实践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必要前提是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否则在案件中认定商标近似并无意义。

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

二、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

关于商标近似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知名度的要素判断上,不仅要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也要考虑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诉争商标在投入市场使用后,需考虑其实际使用的情况,判断是否可能造成混淆。对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诉争商标,则需要拟制市场使用的情形,从而作出相应的判断。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一般注意力,是指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给予的关注度。在经营活动中,一般注意力会根据消费者个人爱好、文化水平、生活经验等因素的不同,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认知会产生不同。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从来没有接触甚至并不知晓,那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对该主体而言不具有任何利害关系,因为该主体没有成为该商品相关公众的可能性。相关公众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整体的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比较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需要考察商标每一部分的组成要素,也需要从整体外观来判断。《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近似商标做出了详细说明,在容易导致混淆的前提下,如果中文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仅字体或者涉及、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则构成相似。

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大部分案件中,需要请求保护的商标大多是在该商标所核准使用的行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导致混淆的情形不仅包括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还包括误认为他人商品与注册商标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而产生这种联系的原因就在于经营者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其商标的影响力会产生一定的扩张或者转移,致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经营者具有拓宽市场的潜能或者可能性。故此,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能一味从商标构成元素上认定,需要结合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对那些显著性较强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构成近似,可能会突破类似商品判断的一般标准,认定其导致混淆更加倾向于相关公众的主观心理。

四 、其他因素

实践中认定是否相似还有很多的影响因素,例如,争议商标申请的正当性、注册人的主观意图等。有关商标申请的正当性判断,主要在于争议商标是否存在一定的正当前提或者权利基础,比如将商号申请为商标的,即使市场上已经存在了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如果该经营者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其他商标明显区别开来,则不宜认定为商标近似。有关注册人的主观意图的判断,主要是考察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有使消费者产生将其提供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标识的商品之间存在某种误认或者联系的主观意图。换句话说,争议商标注册人是否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典型的如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文商标音译为中文汉字进行注册申请,虽然两商标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大相径庭,但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