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因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多。如果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行政机关应按法律程序告知申请人,若未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维权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
案件回放
姚某于2020年7月10日向xx新区管理委员会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xx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开行政判决书载明的关于姚某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进行提存存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存时间、金额和范围,以及提存机关等与提存有关的全部信息。xx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7日作出《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告知书》。姚某认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信息,且该信息是由xx新区管理委员会制作、保存。xx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答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xx新区管理委员会限期向姚某公开其《xx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的信息。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新区管理委员会于7月27日作出《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姚某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故依法判决撤销xx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xx新区管理委员会重新对姚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姚某申请公开“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进行提存的信息”是xx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过程中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信息范畴。姚某有权得知合法补偿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其有权申请公开房屋安置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进行提存的信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因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多。如果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行政机关应按法律程序告知申请人,若未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维权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