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予以公告。若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
案件回放
2008年某月,关先生与银川市xx区xx镇xx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承包位于银川市xx区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根据承包协议关先生向村委会支付152万元后,对上述土地进行垫土、平整、硬化,后关先生又陆续从其他村民手中流转土地6.90亩与上述土地一并进行建设开发经营。2019年3月份,xx镇相关部门以xx水源地保护工作为由在未与关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和支付补偿款的前提下,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违法进行强制拆除,给关先生造成巨大损失。关先生认为,xx镇相关部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关先生位于xx镇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硬化路面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向其支付相应损失赔偿款。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关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案涉地上建筑物的事实存在,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xx市xx区xx镇相关部门对关先生位于xx镇承包土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对关先生因强拆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作出赔偿处理。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实施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前,向关先生履行了催告、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定程序,xx镇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显属程序违法。且xx镇相关部门并未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予以公告。若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