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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吗?

案例回顾
周某(男)和郭某(女)是夫妻关系,二人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周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李某,二人相谈甚欢,很快发展为不正当情人关系。2014年,李某为周某生育一子,周某为表示感谢,为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李某名下。自从儿子出生后,李某便开始向周某索要财物,从房屋、车辆到高档服饰、首饰、名牌包不等,期间还存在周某向李某赠与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等的大额金钱的情况。郭某发现周某的异样,经过沟通知道了李某的存在,遂向李某要求返还上述财产,但被李某以财产系周某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观点

认为案件性质为赠与合同纠纷的理由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此类案件中,出轨方将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财产的行为模式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夫妻双方在无财产约定的情况下,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对此享有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认为案件性质为不当得利纠纷的理由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方。此类案件中,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亦未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其接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接受财产的行为破坏了合法的婚姻、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造成原配损失,因此第三者应依法返还不当得利。

认为案件性质为返还原物纠纷的理由为:夫妻双方若无财产约定,则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非善意接受且未支付对价,不能善意取得财产,原配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不同案由对案件理解的切入点不同。赠与合同纠纷认为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成立,进而从婚内赠与侵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而否认了赠与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纠纷实际上也是在否认了赠与行为的效力后,认为出轨方给予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给原配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第三者应予返还。返还原物纠纷中返还义务的产生也是基于赠与合同无效或是因第三者不当得利。因此,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关系是此类案件最基础和最根本的法律关系。但从诉讼策略的选择来看,可以从最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角度,择一案由进行诉讼。


诉讼管辖的确定
案由的选择影响到案件的管辖。

如果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则要区分返还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若是不动产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动产,则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是赠与合同还是不当得利来确定管辖。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吗?

诉讼主体的确定
以不同的案由起诉,诉讼主体也是不同的。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司法判例中诉讼主体有两种情况:
(1)以原配为原告、以出轨方和第三者为被告;
(2)以原配、出轨方为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

前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财产,二人均对原配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原配为原告,出轨方和第三者均为被告。后者认为,原配与出轨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因此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两种观点各有各的考量。但就北京地区而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8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可见,在北京地区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原配可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

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司法判例中诉讼主体有三种情况:
(1)以原配为原告、以出轨方和第三者为被告;
(2)以原配、出轨方为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
(3)以出轨方为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

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司法判例中诉讼主体有两种情况:
(1)以原配为原告,以出轨方和第三者为被告;
(2)以出轨方为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

诉讼时效抗辩的问题
以不同的案由起诉,还涉及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实际上是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原告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法院对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作出判断,而非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不当得利本身属于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人取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了他人损失,负有将财产返还的义务,因此,受损失的人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和《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自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超过三年起诉,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的,则法院会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因返还原物属于物权请求权,我国现无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因此,返还原物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
赠与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赠与的财产是返还全部还是一半?
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部分无效,第三者只需返还一半财产。该观点认为出轨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份额,对此有处分权。赠与是出轨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属于出轨方的一半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

此外,全部返还赠与财产对第三者有失公平,同时又使出轨方的出轨行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因此,该观点支持返还一半。

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全部无效,第三者需将赠与财产全部返还。该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而是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财产[4]。

以上观点的分歧在于对《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不同。近几年,司法实践更倾向于理解为此处的“平等”指的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权利的平等,而非各自享有一半的权利。因此,目前大部分法院还是倾向于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全部返还的观点。


离婚后,原配起诉要求返还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第三者是返还全部还是返还部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配起诉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因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可起诉要求返还全部。那么,离婚后原配起诉的,是否仅能要求返还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呢?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与认知也是不同的。

有些法院认为原配可以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财产,之后再由原配与出轨方对该笔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有些法院认为鉴于原配与出轨方已经离婚,那么原配对于赠与给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主张全部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房产、车辆,是返还实物还是返还价款?
现实生活中,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往往会包括房产和车辆,此时原配该要求第三者返还房产、车辆本身还是购房款、购车款呢?这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出轨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第三者,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第三者返还房屋、车辆。如果出轨方将钱款赠与第三者,第三者购买了房屋、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目前司法实践倾向让第三者返还购房款、购车款。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第三者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车辆,让出轨方付款,这种情况,原配是主张返还房屋、车辆还是返还价款呢?目前司法判例倾向于返还价款。理由是因为房屋、车辆的买受人是第三者,购买手续里显示的也是第三者的名字,且最终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因此,出轨方赠与的标的实际上是款项而不是房屋、车辆。因此原配仅能主张返还价款,主张返还实物的,法院不予支持。